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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系列专题之十一_焦点快看

来源 : 法务网    时间:2023-03-24 16:21:09

此前,据相关数据估计,每年全世界有四千六百万次人工流产,其中的一半,是在不符合医疗卫生条件下进行的。在这当中,有40%会带来孕妇的并发症,不孕症,甚至是死亡。每年全球有7万妇女死于人工流产,主要原因是术后感染或大出血。

2022年12月14日,报纸刊登了一起亲办案例。案件中的女子,在医院接受手术时不慎发生意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最终,在我们律师的争取下,法院认为两家医院为女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共计赔偿56万余元!

原文

最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一名女子在医院接受手术时不慎发生意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

案情

女子手术后发生意外

2019年2月9日,孙某到昆明某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其突发心率失常,在这家医院观察治疗后,当日由该院转诊至另一家综合性医院治疗。

2019年2月11日6时20分,第二家医院的护士发现孙某出现呼之不应、口唇青紫等状况。经抢救无效,孙某死亡。经鉴定,孙某系手术过程中突发生命体征异常变化,病症持续导致心脏功能异常,致急性心源性休克,孙某家属认为,根据鉴定报告,两家医院在对孙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且这些过错与孙某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判决

两家医院共赔偿50余万元

原告方认为,被告第二家医院对于患者的病情观察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的时间和病情发生变化的进展,因延误导致未及时对患者进行相应的救治。“患者入院时,医院就下了病危通知书,确定为1级护理。按照卫生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于1级护理,在护理要求、护理方向、护理措施、对病情的观察等方面都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说。

“患者在6时20分就出现了呼之不应,检测不出心率、血压的情况,血氧饱和度也没有了,这种情况下,医院应立即进行气管插管抢救。而在本案中,医院在间隔了25分钟后才进行气管插管,抢救措施是不到位的。”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第二家医院的病历记载了医护人员对孙某进行过病情观察及护理记录,包括夜间几次病情记录,但视频监控录像却显示,在病历记录的个别时间点,并没有医护人员进出病房。

对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护理人员确实未按要求做到每个小时都进病房,但通过前台的电脑进行了观察。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第一家医院手术的并发症是孙某死亡的诱因,自身疾病是导致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第一家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第二家医院对孙某病情观察的行为不符合|级护理要求,存在可能未及时发现孙某病情突变,错失最佳抢救时机的过错。但由于心律失常存在突发性和不可预知性,且医方已告知患方有导致恶性心律失常和猝死的危险,并嘱孙某卧床休息,家属24小时陪护,故第二家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孙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该案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80余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余万元在内,共计130余万元,由第一家医院承担10%、第二家医院承担30%其余由原告方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两家医院共赔偿原告50余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院诊疗行为中,病历资料是对诊疗行为的记载,也是唯一可查清和证实诊疗行为的证据,但在这个案件中,公共视频监控录像却成为鉴定的关键。原告方介绍,接受家属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到医院封存了病历、医院公共视频监控录像等资料。在对病历资料、诊疗行为进行分析后,律师发现了问题。

当时孙某是有家属陪床的,在2月10日晚到2月11日凌晨,病历记载了孙某的护理记录,但家属说不清医护人员是否按照记录的时间到病房查看过。律师对医院的公共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分析后,疑点更明显了。

“病历上记载了医护人员去观察过患者,但实际情况是,在视频监控录像上,我们并没有看到医护人员进出过患者的病房。这个病房很特殊,只有一个口出入,病房里没有视频监控摄像头,但病房外面有一个,医护人员有没有进出过病房是很明确的。"

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很有可能孙某在此期间发生了病情变化,但因医护人员没有实际进入病房,未及时发现,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据此,原告方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死者死亡原因、病历真伪、医疗过错等进行了鉴定,最终出具了鉴定报告。

而法院的判决书也载明,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院诊疗行为中,病历资料是对诊疗行为的记载,也是唯一可查清和证实诊疗行为的证据,但在这个案件中,公共视频监控录像却成为鉴定的关键。

原告方介绍,接受家属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到医院封存了病历、医院公共视频监控录像等资料。在对病历资料、诊疗行为进行分析后,律师发现了问题。

当时女子是有家属陪床的,在2月10日晚到2月11日凌晨,病历记载了女子的护理记录,但家属说不清医护人员是否按照记录的时间到病房查看过。律师对医院的公共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分析后,疑点更明显了。

“病历上记载了医护人员去观察过患者,但实际情况是,在视频监控录像上,我们并没有看到医护人员进出过患者的病房。这个病房很特殊,只有一个出入口,病房里没有视频监控摄像头,但病房外面有一个,医护人员有没有进出过病房是很明确的。”

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很有可能女子在此期间发生了病情变化,但因医护人员没有实际进入病房,未及时发现,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据此,原告方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死者死亡原因、病历真伪、医疗过错等进行了鉴定,最终出具了鉴定报告。

而法院的判决书也载明,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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