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8号公告点评2018年28号公告,是关于凭证管理的文件。
2、乍一看,这是一个程序性文件,规定如何管理凭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但其中却夹带有实体法性质的规定,即规定:当扣除凭证不满足要求时,相关开支不得扣除。
4、这是全文件的要害。
5、这个文件的依据之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对税务总局的授权。
6、基于于此授权,在凭票扣除的问题上,之前税务总局惟一的规定是国税发【2009】31号文,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必须要见发票、合法凭证才能扣除。
7、这个2018年28号公告出台后,普遍上讲,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提出了凭证上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如果凭证不满足条件,则不得扣除。
8、这一点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规则的突破,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并没有对税前扣除,提出凭证上的任何限制。
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授权是税务总局可以对“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进行具体的规定,是程序性规定、管理性规定,而不应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规定某种不得扣除的情况。
10、基于大家问得多的几类问题,我就这个文件的重要把握点,做一个讲解,实际上是点评。
11、读本文之前,大家最好先把文件通读一篇,因为我文章内不会全面引用文件文本,不然篇幅太大。
12、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就是国家机关。
13、按本文件自己的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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